添加日期:2017年8月15日 阅读:4029
云南省卫计委**网站发布了云南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10月1日起昆明等6个城市率先实施。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云卫药政发〔2017〕2号
现将《云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7年7月31日
云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精神,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深化医药卫生行业供给侧改革为目标,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遏制虚高药价,打击药品购销中“挂靠”、“走票”等过票洗钱、恶意抬价、违规回扣等乱象,保证药品供应、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利。
二、“两票制”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1家商业公司)在销售本企业药品时可视同生产企业。
境内外药品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全国**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全资(控股)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以及列入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和国家及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及中药饮片、计划生育药品(具)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及步骤
分层级、分阶段,稳步推进“两票制”实施。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省级公立医院及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普洱市、大理州等6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三级公立医院率先实施“两票制”。
(二)自2018年4月1日起,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普洱市、大理州等6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全部公立医院实施“两票制”。
(三)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实施“两票制”。
为保障基层药品供应,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偏远、交通不便和配送有困难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具体名单由各州(市)确定,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实施“两票制”。
四、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自主确定(含变更及解除)配送企业及配送方式,但须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可在已备案的药品配送企业中,公开招采或遴选配送企业并签订配送协议。配送协议应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能及时配送到位。
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自行或委托配送到医疗机构,也可将药品销售到药品流通企业,由药品流通企业再销售到医疗机构。
药品流通企业如需委托其他药品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同药品出库单),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三)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且做到票、货、账相符。
(四)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列为合同条款。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承诺执行“两票制”要求。
(五)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随货同行单,付款前索要验证发票(第二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第*票)复印件,并由流通企业注明两张发票之间的关联性。验明随货同行单(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
第*票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流通企业负责。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六)对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允许各地通过行政手段组织遴选配送企业及指定或划分配送区域,不得以当地设库、建分公司等条件进行准入限制。鼓励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鼓励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充分发挥集中配送和企业区域化优势。
在2018年10月1日前,基层医疗机构可维持原有配送商管理办法。同时,鼓励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切实解决“*后一公里”配送问题。
(七)国家关于“两票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保障与监督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两票制”推行工作。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打击挂靠过票行为,将实施“两票制”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做好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停业、转型管理服务工作。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职责,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以及违反采购合同或配送协议约定,单方面中止药品供应或配送服务、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视情节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对公立医疗机构不执行“两票制”或不履行索票、验票职责,不履行采购合同或配送协议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期付款的,视情节可以给予约谈、通报、降低考核等级直至由纪检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行政责任。
(三)公安机关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重要抓手。
(四)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加强药品流通企业管理,构建配送能力等级评价体系。
(五)工商和物价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税务部门要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税务票据管理,加大偷税行为检查、票据使用情况核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七)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
(八)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加强对票据的信息化验证工作。及时完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票信息填写、发票图片上传等功能。探索通过与税务等部门电子发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两票制”电子查验。
(九)省卫生计生委及相关部门要加强“两票制”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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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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